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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成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 四区先试行

作者:admin     点击:584      时间:2018-01-29
[摘要]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发布意见函,同意关于武汉、广州、杭州、南京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的实施方案,武汉市成为入围全国第一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城市。

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发布意见函,同意关于武汉、广州、杭州、南京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的实施方案,武汉市成为入围全国第一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城市。

该意见函披露,各市要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将项目选址、开工建设、运营等各环节监管落到实处。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建立租金监测监管机制,租赁项目要合理确定租金,建立公开透明的租金变动约束机制,支持长期租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建设,依法依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

此外,国土部还要求试点城市要统筹整体规划,项目应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工程统一考虑,明确配套设施建设主体与标准,实现与周边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并要求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审批和监管程序,明确项目申报主体,完善项目审批程序,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

根据武汉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具体内容,武汉将在东湖高新区、江夏区、黄陂区、蔡甸区四个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

东湖高新区作为整村统征储备先行区和武汉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区域,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探索集体租赁住房的监测监管机制。

江夏区作为武汉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试点区域和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区域,重点探索集体租赁住房产权登记,探索基于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的收益分配机制、开发建设融资模式、运营模式等。

蔡甸区、黄陂区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重点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来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入渠道,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建设模式、融资模式、收益分配模式等,促进农村村庄整治和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试点目标是通过试点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全国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提供经验借鉴,为构建武汉市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试点思路为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与“住房租赁市场试点”两项试点工作同步推进,协同开展,形成改革合力。

方案中指出,租赁住房建成后的监测监管机制以及承租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都在“住房租赁市场试点”中进行探索,“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重点探索租赁住房建成前的集体土地审批、供应、建设、运营等机制。

另外,在该实施方案中,试点区域的选择、试点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措施等环节均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工作安排上更是细分为准备阶段(2017年9月-2017年11月)、项目报批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6月)、实施阶段(2018年7月-2019年9月)、中期检查(2019年10月-11月)、试点推广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11月)、试点工作总结(2020年12月)等六个阶段。

方案还强调,在试点项目实施中,加强项目执法监管,在项目规划、用地、建设、质量、产权登记等方面加强执法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租赁住房、将租赁住房销售、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质量不达标等情况一律依法予以查处,切实防止以租代售、“小产权房”出现,保障试点项目依法依规建设。